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意义
解决“理赔难”问题。“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三、不可抗辩条款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英美立法一般规定“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订为不可争,但以被保险人未亡为条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进行的规避。(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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