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赔偿金标准解释: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基础事实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项违法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相关赔偿制度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不过考虑到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明确相关加付赔偿金案件的适用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适用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种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后,可加付赔偿金。
3、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区别
本条适用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适用最大的区别为适用是否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为基础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制度适用不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为前提。而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则强调劳动者因特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事实。
劳动仲裁赔偿金怎么算?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因此,工作时间刚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年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正确计算,关系到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大意不得。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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